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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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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1-4-1 10:45:4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来源:www.lawtime.cn 作者:法律快车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意见稿将现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予以了明确,相信正式颁布出台后定会解决相当多的婚姻案件审理中的实际问题,同时避免了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意见稿中还有一些条文并未最终明确出现某些情形时法院应作何认定,而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比如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里边应根据怎样的“具体情况”进行怎样不同的处理没有什么指向性的意见;再比如说,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到底损没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判断的做出,等于在立案时就由立案庭的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查,这样的操作是否可行?
  当然,从即日起到12月15日,社会各界都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希望最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能趋于完备且具有实践可操作性。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九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结婚离婚涉及到千家万户、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因为我们国家的房产政策有一系列的历史沿革,有公租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等。对于公租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之前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已经作了规定。对于商品房,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能不能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问题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准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加以规范和明确。
  除了房产问题以外,引发争议的还有“小三”“孩子”等问题,有人认为这不是结婚法,更像是离婚法;也有人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结婚的成本降低,不利于家庭稳定;还有人认为,这是在鼓励男人离婚和养“小三”;有市民建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考虑财产公平分割的同时,还应注重对不同人群的人文关怀。
  当然,这只是征求意见稿,能够得到社会的反馈正是它的目的,也相信未来正式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能够更加完善地将群众指出的意见适当表达。




tudou
标题:公司裁员,怎么对员工赔偿?
时间:2011-11-30 0:29:05
你好。我们是7月份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销售岗位。合同规定,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后我们都没能达到转正标准,但仍然在公司上班,由于市场不好,11月底,公司决定关闭,辞退我们但没有提前通知。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怎么赔偿员工呢?谢谢

管理员回复:
2011-12-1 16:00:58
您好:
   您虽然没有达到转正标准,但仍在该公司上班,余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就你的情况可以要求半个月工资相当的补偿金。
如果还有问题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话,可以和本站律师联系。




木林森
928048645@qq.com
928048645
标题:悄悄话留言
时间:2011-11-18 16:12:02

状态: 已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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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姐
370853877
标题:淘宝购物,产品有问题已经付款,淘宝维权无果请求帮助
时间:2011-11-16 14:49:32
11月4日在淘宝购买了三件衣服,有一个是帮朋友代购的,当时并非本人签收,一会拿回一看一股刺鼻气味,就去洗了一下结果味道更大,仔细一查看还有血迹,就怀疑是打包衣要求卖家退款,两件衣服同事要求退款,可卖家只同意了一个请求,还说产品是正规授权,我上了工商网一查根本没有那个授权证书。经过一个多星期左右淘宝可维权人员的交涉最终还是被否决了,我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再找到淘宝维权居然迟迟不回复。电话里还把责任推向给我们买家。实在无奈唯有到此请求维权。还我公道。

管理员回复:
2011-11-18 10:00:38
您好:
 对于您这种情况是现实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难点。
首先您可以积极的和卖家、淘宝客服沟通协商解决。
 如果上述手段不能达到维权目的的话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需要帮助可向本所律师咨询。




高先生
标题:洗衣维权
时间:2011-10-17 10:44:03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福奈特洗衣店将我送的一件价值10000元的西服洗坏,我怎么样来维权!谢谢

管理员回复:
2011-10-17 16:42:19
高先生您好:
    您现在重要的事情是要保存好购买衣服的发票(用以证明衣服的价值)和在洗衣店此次的单据。
    首先,您现在可以通过向工商部门投诉,通过工商部门来帮助您协调解决好此事。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的话您可以您可以向法院提违约之诉,要求洗衣店承担补救措施或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和本律师联系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gofsge
9178005..@qq.com
917800533
标题:劳动仲裁我胜了,劳动局要求单位赔偿我钱,单位已经拿到了判决书,就是明显不愿意赔钱,下面我该怎么办?
时间:2011-10-14 15:21:00
咨询问题:之前单位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大额不知原因扣除我工作的工资......前面就申请了劳动仲裁,省去......劳动仲裁部9月

26日通知我仲裁判决结果书下来了,让我抽时间去拿仲裁判决书,我国庆之后10月10日去拿的。开了一次庭,因为我证据充足,属于无辜方,

单位明显没有证据,明显是过错方,判决书判我胜了,并且最后要求单位在拿到判决书3天之内赔偿我钱,但是今天是10月14日,我不知道单位

什么时候去拿的判决书,事情都过半个月了,我也没有拿到任何属于我的判决的钱,我问了单位的同事,单位应该已经拿到了判决书,就是明

显不愿意赔钱,下面我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2011-10-14 16:07:15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你和单位在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都有权上诉。裁决书要等到15日期满之后双方均未上诉才生效。
  所以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该裁决才生效。 此时单位仍然拒绝支付相应款项,你可以依据裁决书在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有需要可以和本所律师联系。




天渊星海
wupuyuan@gmail.com
283766324
标题:租房问题请教
时间:2011-10-10 9:57:20
律师你好,我现在遇到的问题是我现在租的房子的电器,因老化而坏(请人过来修的时候,师傅很肯定的这么说),房东不肯修,在开始合同都没有说明这个问题,现在房东拒绝修。
   之前有空调坏过一次,但是房东还是修了。现在热水器坏了,房东就不肯修了,修的时候我可以留下维修人员的维修信息、发票、联系电话等。
   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途径解决呢?

管理员回复:
2011-10-12 15:30:02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因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双方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的,应当依照约定。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一般是在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现的合理损耗或者是由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对租赁物的正常的维护,如果因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的损坏,出租人不负维修的义务。
  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你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向出租人提出维修的要求,催告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出租人应当在该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如果出租人拒绝维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你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你已经垫付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或者从租金中扣除。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你可以要求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小张
1075288972
标题:工作受伤赔偿
时间:2011-9-3 14:40:42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妈妈在一个工地干活,那个工地是南通3建总包,常州丰鹏公司分包外墙保温。我舅舅和丰鹏签了一个轻工分包的协议。我妈妈在我舅舅底下干活。干活时受了伤这个赔偿应该是谁来负责。要赔偿的话包括哪些费用?

管理员回复:
2011-10-12 15:26:30
小张你好:
  依据《建筑法》第45条和《由分包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如果是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也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对于劳务分包的施工组的生产安全,总承包人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办。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由总承包方来承担责任。
   就你所说南通3建为总承包、丰鹏公司、你舅舅为分包人,因而南通三建及丰鹏、你舅舅都应当负一定的责任。当然责任大小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工伤赔偿的主要费用包括:
(一)医疗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三)康复治疗费(四)辅助器具费(如果需要的话)(五)停工留薪(六)护理费(七)伤残补助金,按照相应的等级。
有需要的话可以和律师联系。




王威
标题:
时间:2011-7-19 18:54:46
你好,我家住在5楼,刚装修住进去2个月,六楼没装修没人住,最近几天下大雨,雨水从六楼阳台漫到房间里(六楼阳台地漏被脏东西堵住了阳台的门也没关)满屋子都是水又顺着燃气管道一直流到2楼我们楼下业主厨房都被水淹了我家最厉害房间天花板也阴水,地板都进水翘起来了,厨房壁橱也开始变形了,六楼业主却说是开发商的原因,请问我们该找谁索赔,这问题到底是开发商还是六楼业主的责任。

管理员回复:
2011-7-22 10:53:28
王威:
您好!
这是一起相邻权纠纷,楼上邻居有义务把阳台下水通畅,并对受损失业主赔偿。建议您与邻居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标题:公司不交保险
时间:2011-7-16 17:03:28
律师,你好,我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有三年时间了,公司一直都未交保险,我都是以我个人的名义自己交的,公司没有给任何的补助,公司给我们签了三年合同,但是最近又重新签了一份,因为快到期了,新的合同已经签了3个月了,一直没给我们,而且我经常加班,都没有加班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如果投诉公司的话,公司给予我哪些补偿呢?请您给我详细说说补偿都是哪些,大概有多少,好吗?谢谢

管理员回复:
2011-7-22 10:58:47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招用职工须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你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是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08年1月1日起,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次,你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缴纳相关保险,保存好相关缴费票据,以后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要求新单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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